殷阎在沙发边儿盘腿坐下,看哪些材料是她现在就可以提供的,哪些东西要等去所里了才能找到。
关于本次合作情况的具体调查这里,K氏大概是六月中的时候在公司官网的公告栏部分宣布了将于九月底结束与AS的合作关系,并发布了一系列供应商招标信息。除了官网,各种媒体的官号也能查询到这些信息。
只是当时没有引起外界过多的重视——大多是觉得K氏直接跟AS续约的可能性也不小,这样的公告大概率只是做个形式。
七月初的时候,宁玺市本地不少律所——包括殷阎所在的DH,还有些外地律所在宁玺的办事机构,都给K氏提交了投标材料,一般会包括律所介绍手册、获奖说明、案例展示及对外保密的报价单。
随后,一整个七月,K氏那边都没有传来什么进展,各个律所递上去的投标材料都像是石沉大海,哪怕一遍遍催K氏对接人,得到的反馈也只是“公司内部正在决议”。
到八月初,DH的合伙人们已经几乎认准了K氏那边内定了打算合作的所。殷阎不清楚前因后果,只听说有个一直拿不下来的困难客户,便自告奋勇跟石律说自己想试试。
石律给了她一些前期准备的材料,而后便是K氏与DH成功签约的消息——像是一颗惊雷,在宁玺市这个不大不小的法律圈子里炸开了锅。
殷阎自己复盘的时候,也觉得有些离谱。
难怪——有后面这些破事情。
叹一口气,殷阎看着手边的材料,觉得这事情吧,虽然有些反直觉,但确实也是说得通的。
简单点讲,不就是——K氏招标,DH参与竞标,然后中标,最后双方顺利签约。
归根结底,让所有人都疑惑的点——包括殷阎自身、包括所里的同事、包括AS派来做合规调查员的言胜男——其实说白了就是一个问题——
为什么K氏会选择DH。
说实话,这不是她该去深究的问题,K氏有自己的商业考虑跟决策能力,选择哪个律所都该是正常的。
可能是他们看中了DH此前的成功案例、可能是觉得DH的某位合伙人声望极高,甚至可能单纯只是觉得他们的报价足够合理,所以选择了DH。
殷阎要做的只是——向言胜男还有AS证明,DH参与K氏常法招投标的过程合规合法,没有提供虚假材料,没有伪造资质证书,更在事先没有跟K氏内部有过任何关联或者勾结,就足够了。
可是——为什么呢?
毕竟对殷阎而言,问题还可以再进一步——
为什么——梁之煜——会选择DH。
总不会是因为自己跟他睡了一觉。
啧,她这该死的好奇心。
如果这个事情能顺利糊弄过去,有机会她一定要找梁之煜问个清楚——解铃还须系铃人,没人比他更清楚其后的缘由。
当时去参与投标的事情不是她跟进的,竞标材料自然也不在她手里,只能下周去所里,找负责的同事要一下原件。
包括通过第一轮初筛,K氏那边给的告知函,殷阎也没有见过。
她只是听石律说了几句,大概了解了一些进展。
这一部分的材料,除了能从公开渠道获取的那一部分,其他的都不在她手里。
殷阎快速翻看了一下DH的内部架构,可能会是市场部那边有过前期的对接,只能下周一去找人问一下了。
至于这次签署的合同本身么,利益输送这种她肯定是不会承认的,亲缘关系更是没有——殷阎简直恨不得承认自己是个被好心人收养的孤儿。
商业贿赂——没有,更没有,怎么可能。她哪有那个钱去贿赂梁之煜,她一年的工资怕是都抵不上梁之煜的油钱。
虚标标的额、虚开发票什么的,更不可能,这是个框架合同,具体费用要以实际发生为准,现在双方还没发生费用呢,自然不会涉及这些问题。
大概又从头到尾看了一下要准备提供的材料,殷阎一直悬着的心稍稍放下了,没有什么不轨行为——哪怕有,也没人有证据不是?
干她们这一行的,到最后都是拼证据。
除非AS那边能找到她为了获取不当商业合作机会,给DH那边的对接人——也就是梁之煜,事实上或是承诺给予没有入账的好处——否则,这都该是一桩出人意料但合法合规的商业合作。